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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的当务之急是什么

1999-03-30 来源:生活时报 ●刘勇 我有话说

都说3·15是消费者的节日,其实,一年才过这么一个节,也算不得是太值得庆幸的事。

《消》法的贯彻实施相当不易,原因应是多方面的。最近,笔者去某家彩扩店洗照片,看到装照片的纸袋上印着这样的声明——“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,只赔同类同量胶卷”。幸好未遇意外,否则也许会遇上一场搭不起工夫的官司。明知这是一个“不平等条约”,但由于事不关己,许多人便和笔者一样,“先不理他,到时候再说吧”。消费者的宽容无形中助长了商家的脾气。

前几天,孩子的自行车放在本楼存车处丢了,理当索赔。可存车处也有声明,须凭该处制发的车牌存取车辆。未按此办理者,车辆丢失不予赔偿。虽然该处实际上并未查验车牌,存取两便,但交涉起来还说不准谁更有理呢。再者,看车者是一对外地来京打工的年轻夫妇,平日也挺熟识,还真抹不开这个面子找他们维权。想来,消费者像我这样信奉“吃亏是福”的当不在少数。

暖气不热,忍了;收视不清,忍了;买到“三无”产品或上门推销的“残次品”,忍了;邮购款如同肉包子打狗,忍了;住户轮流代有关部门收费,忍了……3·15到了,有人给消费者撑腰了;3·15一过,消费者还得从“上帝”的神坛上走下来。

《消》法的确不是宪法式的根本大法,高校《法律基础教程》全书344页,有关《消》法的介绍不足1页,点到为止。看来,3·15极有可能定型为传统节日了,那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还是当务之急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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